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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4004370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六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聯繫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秉持「榮民在哪裡,服務就到哪裡」之
      宗旨,提供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以下簡稱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及時、適切之
      服務照顧,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六、放棄長居大陸之就養榮民,單身且重癱或行動不便者,其返臺定居之服務措施如下:
     (一)所持台胞證及護照仍於有效期限:
        1.輔導取得大陸地區醫院開具病情與適航證明之公證書。
        2.與榮民所在地對台辦公室取得聯繫協助辦理返臺行程、出境手續、文件公證等。
        3.通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當地對外名
         稱均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協助轉機。
        4.通知航空公司機場服務台協助入境出關
        5.如有就醫之必要,由榮家派遣救護車與醫護人員於機場接載逕赴榮院治療。
     (二)所持護照逾期者,除前款各目之服務措施外,並輔導取得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或已註
        銷大陸地區戶籍之公證書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送榮家持憑申辦回復
        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及臨時入境證返臺。
     (三)台胞證逾期者則由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向當地公安部門依其規定辦理申請出境所需簽
        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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