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學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110000145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甄選資格:
(一)持有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資格證明書,畢業總
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二)預定於當年九月一日前退伍,且退伍後符合退除役官兵資格者
,並應附上校以上單位主官(管)出具之同意書者。 - [修正]
-
六、甄選方式及基準:
(一)以報名人員服役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績
點排序後,由提供就學員額之大專校院以書面審查方式決定錄
選人員,並依報名人員選填志願分發校院學系(科)就讀。
(二)報名甄選入學績點審查以一百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占比例
如下:
1.服役年資:十點。
2.在職績效:二十四點。
3.在學成績:五十點。
4.特殊成就:十六點(含專利、軍種以上勳、獎章及相關技術
證照)。
(三)退除役官兵甄選入學績點審查基準,如附表。
(四)參加八二三戰役或金馬自衛隊之退除役官兵,無附表在職績效
之績點得為審查者,以其他三項總和,除以百分之七十六計算
。 - [附表]
- [修正]
-
七、其他規定:
(一)由本會協調相關校院提供就學員額,並配合其招生簡章,製作
文宣、實施宣導與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二)依簡章規定期程受理申請報名,報名人員應檢附在學成績證明
正本、後備指揮部出具之退除役前三年考評證明正本、各項特
殊成就證明、獎勵及證照證件(影本)等資料,並填妥申請表
,以便審理。
(三)報名甄選人員逾簡章報名期限,或應檢附資料經通知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經審核錄取者,通知錄取
人員及相關校院辦理報到及註冊。未錄取者,通知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