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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3140040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自103年4月1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由本院或國家發展委員會(以
      下簡稱國發會)以分辦表通知主辦機關辦理。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本院通知主辦機關辦理時,同時副知國發會追蹤。
      主辦機關認前二項分辦事項有調整必要者,應於文到三日內,報本院或國發會調整分辦
      。

  • [修正]
  • 四、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由本院或國發會區分重要等級,標示於追蹤作業系統及分辦表。
      前項重要等級之區分原則如下:
     (一)第一優先
        1.屬院長明確指示完成期限者。
        2.屬院長關切之季節性問題者。
        3.屬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者。
        4.屬訂修或廢止法規者。
        5.屬訂修措施、方案、計畫者。
     (二)第二優先
        1.屬擬具報告者。
        2.屬查詢或督導案件者。
        3.屬研議或評估可行性事項者。
        4.屬加強或改進現行措施者。
     (三)第三優先
        1.屬宣導工作者。
        2.屬教育訓練工作者。
        3.屬經常性辦理工作者。
        4.其他非屬前二款情形者。
      主辦機關應優先處理重要等級較高之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

  • [修正]
  • 五、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主辦機關收到分辦表後,應訂
      定合理之預定完成期限。
      前項預定完成期限,主辦機關應依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內容或難易程度審慎訂定。必
      要時,國發會得洽商主辦機關調整。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有承諾辦理期限者,主辦機關應依承諾期限函復質詢委員
      ;未承諾辦理期限者,應於本院分辦函發文日起二十日內函復質詢委員。但案情複雜或
      有其他原因,未能於預定期限內處理者,應敘明理由先行函復質詢委員,並適時將辦理
      情形向質詢委員說明。

  • [修正]
  • 七、主辦機關未能於預定期限內完成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
      外,至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說明,報本院核定展延,並將核定結果轉知國發會;
      其展延以一次為限。

  • [修正]
  • 八、國發會應定期追蹤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並提報本院重要會議或簽陳院長;
      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國發會對於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即將屆期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十日,運用追蹤作業系統
      進行催辦作業。

  • [修正]
  • 十一、國發會於年度結束時,對處理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績優機關,得建議該機關獎勵有
       功人員。
       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經依第七點展期後,屆期仍
       未完成者,主辦機關應於三日內將該事項最新辦理情形、未能如期完成理由、最終完
       成期限及檢討議處失職人員簽報本院,並副知國發會。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逾期超過十日仍未完成者,除有第五點第三項但書情形外
       ,主辦機關應於國發會催辦函到三日內依前項規定簽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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