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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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由本院或國家發展委員會(以
下簡稱國發會)以分辦表通知主辦機關辦理。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本院通知主辦機關辦理時,同時副知國發會追蹤。
主辦機關認前二項分辦事項有調整必要者,應於文到三日內,報本院或國發會調整分辦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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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由本院或國發會區分重要等級,標示於追蹤作業系統及分辦表。
前項重要等級之區分原則如下:
(一)第一優先
1.屬院長明確指示完成期限者。
2.屬院長關切之季節性問題者。
3.屬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者。
4.屬訂修或廢止法規者。
5.屬訂修措施、方案、計畫者。
(二)第二優先
1.屬擬具報告者。
2.屬查詢或督導案件者。
3.屬研議或評估可行性事項者。
4.屬加強或改進現行措施者。
(三)第三優先
1.屬宣導工作者。
2.屬教育訓練工作者。
3.屬經常性辦理工作者。
4.其他非屬前二款情形者。
主辦機關應優先處理重要等級較高之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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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主辦機關收到分辦表後,應訂
定合理之預定完成期限。
前項預定完成期限,主辦機關應依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內容或難易程度審慎訂定。必
要時,國發會得洽商主辦機關調整。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有承諾辦理期限者,主辦機關應依承諾期限函復質詢委員
;未承諾辦理期限者,應於本院分辦函發文日起二十日內函復質詢委員。但案情複雜或
有其他原因,未能於預定期限內處理者,應敘明理由先行函復質詢委員,並適時將辦理
情形向質詢委員說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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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辦機關未能於預定期限內完成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
外,至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說明,報本院核定展延,並將核定結果轉知國發會;
其展延以一次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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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發會應定期追蹤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並提報本院重要會議或簽陳院長;
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國發會對於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即將屆期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十日,運用追蹤作業系統
進行催辦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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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發會於年度結束時,對處理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績優機關,得建議該機關獎勵有
功人員。
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經依第七點展期後,屆期仍
未完成者,主辦機關應於三日內將該事項最新辦理情形、未能如期完成理由、最終完
成期限及檢討議處失職人員簽報本院,並副知國發會。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逾期超過十日仍未完成者,除有第五點第三項但書情形外
,主辦機關應於國發會催辦函到三日內依前項規定簽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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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3140040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自103年4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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