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公報刊登資料之格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A4頁面、直式橫書為原則;圖
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析度需達600dpi。
(二)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用電子公文
交換方式傳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
(三)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或法規命令草案
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如附表),併同「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四)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等應使用行政院主
計處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 [修正]
-
六、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進行審查,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將「預定刊登公報書
函」附發布令稿傳送至編印中心。
3.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
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特載之院長談話、專載及其他等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公告「預告期間」之起始日,應配合公報出刊日期。
- [修正]
-
七、編印中心自公文系統下載各機關之刊登資料,應逐筆登錄「公報管理系統」,並於完成
詮釋資料(metadata)之建檔分析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本院及各機關專責人員於管理系
統所指定之期限內確認下列事項:
(一)刊登資料內容有錯誤時,應即通知編印中心取消刊登,並請重新發文辦理刊登。
(二)確認公報出刊日期,同步辦理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發布作業。
(三)詮釋資料(metadata)分析錯誤,應即通知編印中心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