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行政院研考會會版字第095002076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公報刊登資料之格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A4頁面、直式橫書為原則;圖
        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析度需達600dpi。
     (二)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用電子公文
        交換方式傳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
     (三)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或法規命令草案
        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如附表),併同「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四)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等應使用行政院主
        計處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 [修正]
  • 六、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進行審查,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將「預定刊登公報書
         函」附發布令稿傳送至編印中心。
        3.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
         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特載之院長談話、專載及其他等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公告「預告期間」之起始日,應配合公報出刊日期。

             

  • [修正]
  • 七、編印中心自公文系統下載各機關之刊登資料,應逐筆登錄「公報管理系統」,並於完成
      詮釋資料(metadata)之建檔分析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本院及各機關專責人員於管理系
      統所指定之期限內確認下列事項:
     (一)刊登資料內容有錯誤時,應即通知編印中心取消刊登,並請重新發文辦理刊登。
     (二)確認公報出刊日期,同步辦理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發布作業。
     (三)詮釋資料(metadata)分析錯誤,應即通知編印中心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