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秘字第1030015336號函修正名稱及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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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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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
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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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以書面敘明理
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範例如附件 1)。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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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准
駁決定函(附件 2)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
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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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
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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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
之。
前項之收費,本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