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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201412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編制表」;本規程92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自91年5月2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 [修正]
  •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修正]
  • 第八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修正]
  • 第九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五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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