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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84年6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9002462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本津貼:
    一、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資訊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
      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勞工保險局應即將收件時間、受理編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
    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上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供勞工保險局
    審核: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土地,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相關證明文
      件。
    二、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
      關證明文件。
    三、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
    四、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四款情形,應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
      人財產證明文件。
    五、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
      文件。

  • [修正]
  • 第十條

    本津貼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造冊連同申請書送勞工保險
      局。
    二、勞工保險局受理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後,就漁會甲類會員之申請案,通知各基層漁會辦
      理初審。各基層漁會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傳送勞工保險局。
    各基層農會、漁會應將前項完成初審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每月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人員之電腦異動資料,於次月第
    三個工作日以前送達勞工保險局。

  • [修正]
  • 第十一條

    勞工保險局收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於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及前條各基層農會、漁會完
    成初審之資料後,除有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或須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調閱資料者外,應
    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核。經審查合格者,由勞工保險局將本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基層農
    會、漁會信用部(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之銀行)、郵局開設之帳戶。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勞
    工保險局以雙掛號函知申請人。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本津貼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出具開立專戶
    證明文件,於勞工保險局約定之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
    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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