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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防止森林災害有功者,森林保護機關所屬工作人員,應依有關法規核獎;非屬森林保護機 關人員,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核發獎狀或獎品。 民眾於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定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及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期間之後, 發現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經通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查明,其樹種為紅檜、臺灣扁柏 、臺灣紅豆杉、臺灣杉、臺灣肖楠、牛樟、臺灣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珍貴樹種 ,且價金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依漂流木之價金百分之五發給獎金,每案獎金最高額 ,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數人共同或同時依前項規定通報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同一案件有數人先後 分別通報者,以最先通報者為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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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需經費,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217233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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