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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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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組織
中華民國74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305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刪除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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