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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91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0622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勞工保險
    條例施行區域外致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 [修正]
  • 第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
    死亡補助。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
    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 [修正]
  • 第十一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
    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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