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82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9115575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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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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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二、既存污染源:指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
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
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三、噴霧乾燥塔:指將含有水分之泥漿經霧化後與大量熱空氣接觸之設備。
四、烘乾設備:指將已成型坯胎中水分移除之設備。
五、燒成窯:指將含有水分之製坯予以燒成成品之設備。
六、C:經校正或依法令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七、Cs: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測定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八、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百分之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