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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審查新設事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時,其審核依據如左。但將主管機關審定之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中水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且其內容符合前條 規定者,得免實質審查: 一、放流水標準對該類事業訂定之新設事業適用標準。 二、經主管機關審定之該事業所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評估書。 三、水利主管機關對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訂定之水質標準。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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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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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4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004626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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