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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罰則)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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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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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3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129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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