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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
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
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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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
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6年4月2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01932號令修正公布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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