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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指派消費者保護官至少一人為委
員,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遴聘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共同
組成。
前項消費者保護團體與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之代表人數應一致;學者、專家
委員不得由現職消費者保護官擔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9017626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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