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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
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其併第九條規定情形縮短者,亦同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80038057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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