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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之一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 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後,應依本公 司所訂「對上市認購(售)權證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本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 理程序」相關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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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17018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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