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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102005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七十五條之五條文;並自102年3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0168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5954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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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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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之五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分別為買賣之申 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稱或代號。 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 ;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但本公 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