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4001756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6107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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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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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四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理登記, 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外僑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 照)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 護照)。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國 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 予再行檢附)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本條所稱國內代理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管機構與受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均具網路 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時,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 進。但為返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借入證券之買進,不在此限。證券經紀商於帳戶餘額了結後 予以註銷。 本條登記作業並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之「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