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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
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
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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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222600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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