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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122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者,其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三 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 並不得轉調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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