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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寧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陝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十、冀熱察區。 十一、川康區。 十二、新疆區。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十六、西藏區。 十七、蒙古區。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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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37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38年6月11日總統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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