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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000627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至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1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
    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修正]
  • 第2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審計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審計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事項。
    四、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事項。
    五、審計案件涉及法律問題之審議事項。
    六、重要案件涉及法令問題之會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八、審計長交辦事項。

  • [修正]
  •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
    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修正]
  •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
    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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