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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本要點遺
眷規定,為聯絡協調服務對象。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
前項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2438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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