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9-2003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財稅字第1093001501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使用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介接電子化政 府服務平臺或以媒體交換方式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財稅資料時,能符合資訊安全 政策,以防止財稅資料外洩或不當使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為明確 訂定系統權限申請方式及稽核辦理方式、納入財政部新增同意本府透過系統介接查調納 稅義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計16項,爰修正本要點及附表。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各機關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權限申請及註銷方式,並將原第六點調整為第五 點。(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明訂各項稽核方式及抽查比率,將原第五點調整為第六點,原第八點調整為第六 點第五款。(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區分資訊局主機端及使用者端管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原第九點至第十點調整為第八點至第十點。(修正規定第八點至第十點) (五)授權由稅捐處訂定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六)附表: 1.項次 2、項次 3已因修法致無查調所得及財產需求,爰予刪除。 2.項次 4至項次54調整為項次 2至項次52,並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3.依財政部賦稅署 109年 4月22日臺稅稽徵字第 10900567580號函,增列項次53 至項次68。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