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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本基準相關書表文件,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責任檢討表」之符號調整及變更後契約金額欄位合併修正。 (二)「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之廠商簽名欄位增加註解:履約事項 及文件均為屬實,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列入不良廠商三年。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4-3015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土字第110301114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五點附件之部分書表,並自110年7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