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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3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 法務類
  • 法務部 98.02.19. 法律字第0980002644號
  •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指定並無廢止指定之明文,惟基於行 政監督功能,上級機關既有指定之權,亦當有廢止指定之權限,至應否廢止指定,則仍需就 個案事實為合目的性、適當性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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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7.10.28. 法律字第0970037755號
  •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0條所定情事,應屬刑法妨害投票罪之特別規定,自適用公職 選罷法第26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至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1條之罪,因 該條規範之選舉屬政治性投票,非屬法定選舉,故不適用刑法妨害投票罪及公職選罷法第26 條第 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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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7.04.22. 法律字第0970011842號
  •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條第 1項所列各罪,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 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之 適用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 賦稅類
  • 財政部 96.12.04. 臺財稅字第09604554490號令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6年11月 7日修正公布後,候選人依同法第42 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 3項第 2款規 定項目分別列示,並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 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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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類
  • 內政部 96.05.10. 台內民字第0960075452號
  • 為避免外國人民或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居民以政治獻金方式,間接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 體危及國家安全,故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至第10款規定「主要成員」之範圍,請 參閱內政部於96年 5月 2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之結論 (原內政部 94.07.06.台內民字第0940005627號函第一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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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賦稅類
  • 財政部 94.01.20. 臺財稅字第09404506880號令
  • 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 第1 項 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 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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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賦稅類
  • 財政部87.3.19.臺財稅字第871934606號函
  • 核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 ,可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列報 候選人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個人對候選人與依法設立政黨捐贈列舉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 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補報者亦同;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 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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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81.07.03. 法81律字第09850號函
  • 主旨: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 會搭建臨時講臺,市民林李雲騎機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市民劉完妹等 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中央)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 算撥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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