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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4006496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八條,並定自104年12月23日施行
  • 賦稅類
  • 財政部 101.04.30. 臺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令
  •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 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 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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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賦稅類
  • 財政部 100.11.07. 臺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
  • 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 7條第 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 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 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第 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第 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 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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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賦稅類
  • 財政部 92.09.18. 臺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函
  •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 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除由 個人參加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 之憑證外,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臺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 號函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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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賦稅類
  • 財政部90.4.17. 臺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函
  • 營業人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等投資 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 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 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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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賦稅類
  • 財政部 85.2.7. 臺財稅字第851894251號函
  • 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虛報之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 止,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不發生逃漏稅款者,免按營業稅法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處罰;否則應以其實際辦理扣抵或退稅之稅額為逃漏稅額,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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