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類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5.09.30. 臺財產署管字第10540009944號函
- 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 國有土地」,請依財政部 105年 9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 10540009940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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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 101.03.20. 臺財產管字第10140004941號函
- 民眾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 1項規定讓售國有土地,其毗鄰未登記土地(含產權未定地 ),應先辦理登記,其屬國有者,扣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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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 101.03.07. 臺財產公字第10135000051號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原公 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有關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宿舍管理及眷舍處理業務規定未及配 合修正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由本部國有財產局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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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 101.03.03. 臺財產管字第10100031181號(廢止)
-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 」,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 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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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 99.07.21. 臺財產管字第09940014891號(廢止)
- 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2條第 1項 2款規定「併計鄰接可供合併 建築之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 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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