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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9810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法務類
  • 法務部 99.12.28. 法律字第0999051085號
  •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雖有汽燃費開徵之起迄日期,然卻無受處分人之姓名或名稱,且 徵收費額尚需另行查詢,故經徵機關仍須另以催繳通知書通知汽車所有人繳納,於其逾期不 繳納時,作為移送執行之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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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9.05.31. 法律字第0999012181號
  • 雖然公路法第27條等規定,有明定應先繳清車輛原先所欠之租稅、特定費用與罰鍰後,始得 辦理相關行政程序之明文,但拍定人並非該等公法上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本應不負繳納之義 務,且該等法律亦未規定應由拍定人繳納;而車輛屬於動產,其所有權之歸屬不應以車籍登 記為生效要件,因此,拍定人取得車輛所有權後,是否依規定代為繳清相關欠費,以順利辦 理過戶,係屬於拍定人自行斟酌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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