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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2073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5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七,並自發布日施行
  • 交通類
  •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20000992號函
  •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車長 6.9公尺領有小型車牌照之車輛,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 190條規範之停車格長度 6公尺不相符,致生路邊停車收費疑義,建請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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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7.03.24. 法律字第0970004841號
  • 以偽造海關與貨物完(免)稅證明申請新領汽車牌照,並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自用小客車牌 照,嗣後該牌照因買賣關係而移轉過戶,原處分機關經裁量後認應予以撤銷原授益處分,應 以法院判決作為判斷「知有撤銷原因」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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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類
  • 內政部 97.02.22. 內授消字第0970821139號函
  • 長期停駐在營業場所或道路前之貨車有裝載爆竹煙火情事,其裝載作業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84條,有關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並得適用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 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有關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規定 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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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 93.10.14. 交路字第0930057089號書函
  • 主旨:貴院函詢持有國際駕照之美國人,在我國境內停留超過三十天,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簽證,其在臺北市內駕駛汽車,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 稱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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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 89.03.27. 交路八十九字第003176號函
  • 主旨:有關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車輛,因買受人違約,經出賣人訴請法院執行點交取回,其 取回前之交通違規案件,建議比照法院拍賣車交通違規案件之處理方式,由出賣人先 予結清乙案,宜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按違規事實認定其責 任歸屬,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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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83.09.02. 交路字第029796號函
  • 主旨:關於臺灣省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聯合會建請「職業駕照審驗免體檢」及刪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最高至滿六十五歲為止 」暨「嚴格執行計程車汰舊換新未變更顏色不得領自用牌照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並惠轉知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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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82.07.22. 交路字第028171號函
  •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 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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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028171號函
  •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 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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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公路局81.12.03.
  • 本局嘉對區監理所為加強計程車客運、小客車租賃業之督導管理,針對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照及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証、租予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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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79.5.26.交路字第011531號函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 持汽車駕照者,可駕駛輕型車,即汽車駕照已內涵輕型機車駕照,本案范朝成先生既係以小 型車駕照取得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在此條件下肇事致須依法吊銷(扣)駕照時,依前揭條 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予吊銷(扣)其所持准予駕駛輕型機車之汽車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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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74.11.08. 交路字第24789號函
  • 一、逕行舉發案件(屬於公路監理機關管轄部分)當由原查獲單位依現行作業方式查明車 主姓名、住址舉發後移送車籍地管轄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裁決,並將通知單郵 寄車主通知到案,同時請其告知違規人姓名、住址,否則處罰車輛所有人,如車輛所 有人之戶籍或住址遷移未辦理變更登記而無法送達通知者,可將未送達之資料併案移 送,不宜由車輛所有人現住址之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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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74.06.12. 交路字第13194號函
  •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既已明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加漆牌照號碼,則 除駕駛人未予加漆牌照號碼或故意減低加漆牌照號碼效果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外,其餘因清洗不當而致油漆脫落,仍以勸導改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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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13194號函
  •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款既已明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加漆牌照號碼,則除 駕駛人未予加漆牌照號碼或故意減低加漆牌照號碼效果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外,其餘因清洗不當而致油漆脫落,仍以勸導改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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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74.5.16. 交路字第10327號函
  •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因而肇事傷人之違規案件,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 理乙案,核復如后: 一、本案汽車駕駛人吳至河君於行車前因未能詳細檢查煞車確實有效,即冒然行車,以致 肇事傷人,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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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74.05.16. 交路字第10327號函
  •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因而肇事傷人之違規案件,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 理乙案,核復如後: 一、本案汽車駕駛人吳至河君於行車前因未能詳細檢查煞車確實有效,即冒然行車,以致 肇事傷人,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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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74.4.18.交路字第07906號函
  •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高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 速公路,自得免繫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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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政司73.09.21. 路臺監字第07959號函
  • 臺灣省公路局函詢非完成車可否懸掛試車號牌在交通幹道試行一案,核復如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汽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 需要試行汽車時,得申領試車牌照憑用,其中汽車製造業及汽車研究機構,就生產或開發之 底盤車試行,而該底盤車雖尚未加裝車身,但如駕駛室及燈光等安全裝備齊全,並符合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無不得試行及應處罰規定;至於貴轄內省、縣、市等交通幹道,如認 為不宜試行該項車輛,自應於試車行車執照行駛路線或區域欄詳為註明,違者依照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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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類
  • 交通部68.04.18. 交路字第08010號函
  • 主旨:為汽車之管理,依法應由公路主管機關登記,檢驗及發照,汽車所有人如將汽車轉讓 與他人,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將原領牌照隨車交付,其所有 權仍屬其所有,請查照衡酌並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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