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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31741369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30032213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者,應填具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
     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所定申請者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
     承人,免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承租契約書。

  • [修正]
  •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核准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廢止造林
     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一、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
     二、檢測不合格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或依限改善後仍檢測不合格。
     三、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
     四、新植造林地自核定獎勵年度起,連續三年未實施造林或檢測均不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情事,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獎
     勵造林人免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 [修正]
  •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獎勵造林之核准審核事項,得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
     有關原住民族獎勵輔導造林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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