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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自發布日施行
  • 戶籍法 第六十九條(請領、閱覽戶籍資料之收費標準)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 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 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規費法 第十條(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 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 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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