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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87961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63358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七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八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 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 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前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 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 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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