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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 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 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918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之附表(一)、附表(二);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