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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一百條(經濟困難認定標準之訂定)
前二條所定經濟困難,其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參考社會救助相關標準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