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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組織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291號令修正修正名稱及全文二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 法官法 第四十七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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