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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分試,分為二試,必要時,得分為三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 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各試成績除別有規定外,不予合併計算。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分試,分為二試,必要時,得分為三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 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各試成績除別有規定外,不予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