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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71年7月15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2601號令修正發布
  •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分試,分為二試,必要時,得分為三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 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各試成績除別有規定外,不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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