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831號令廢止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 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 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 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 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 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