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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79年5月18日考試院(79)考臺秘議字第144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在本法施行前,經依其他法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者,或擔任非臨時性職 務之派用人員,具有任用資格者,予以改任,其改任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人員,原敘等級較其改任後之職等為高者,其與原敘等級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 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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