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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考績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1125620308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及第五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銓敘部組織法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 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 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 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 、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 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 件之審定。 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 儲金之管理及監理。 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

  • 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十一條

    人事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人員管理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人事人員任免、陞降、遷調 、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之銓敘審定。 二、公務人員協會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 三、公務人員褒獎、激勵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 四、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執行。 五、聘用人員之登記備查、公務人員更名更齡之登記及銓敘審定證明之核 發。 六、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一、為規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人事管理條例 第六條(人事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

    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其設有銓敘處各省之縣、市政府等之人事管理人員, 得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之。 前項人員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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