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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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為辦理獎勵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教育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結果應 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教育局通知期限及核定之經費額度,提出一定比例自籌配合款之購 置計畫,向教育局申請核撥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 前項自籌配合款之比例,由教育局定之。
第 十 條 為辦理獎勵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教育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結果應 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教育局通知期限及核定之經費額度,提出一定比例自籌配合款之購 置計畫,向教育局申請核撥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 前項自籌配合款之比例,由教育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