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
第 九 條 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之一,於每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 成績證明及教師推薦證明。 二 獲獎證明。 三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四 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 申請補助金者,並應檢附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其申請之會議紀錄。
-
第 十 條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教育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副知學校。申請人屆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
第 十一 條 申請案審核結果由教育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學校。其核准發給獎學 金或補助金者,由學校轉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