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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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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務部 111.02.23 法律字第1110350044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以避免重複處罰,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罰鍰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3.
  • 法務部 111.02.22 法律字第1110350297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應先釐清上開規定間是否有普通法及特別法關係;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雖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惟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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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務部 110.08.31 法律字第11003511210號函
  • 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6.
  • 法務部 109.02.27 法律字第10903500060號書函
  •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發生管轄競合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7.
  • 法務部 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93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31條第1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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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150號函
  •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一行為同時違反藥事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倘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因其裁處權罹於時效而不能進行裁處,仍有法定罰鍰額較低而裁處權時效尚未消滅規定可資適用者,仍得由該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之法律主管機關依法另為裁處
10.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08.29 農林務字第1070232437號函
  • 「森林法」之立法目的及規定,與「區域計畫法」應有不同,又「森林法」所稱林業用地之土地使用項目、使用地變更等管制規定,亦回歸「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予以規範,而無涵蓋「區域計畫法」之規定(構成要件),因此,二法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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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務部 106.07.13 法律字第1060350970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如該數個應處罰罰鍰中有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時,應由該法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依據該規定所應處罰鍰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鍰額度為比較,據以適用;又為法定罰鍰最高額比較時,應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所定罰鍰最高額作為比較基準,而非以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裁處規定時所訂定裁量基準裁量金額為比較
13.
  • 法務部 106.03.30 法律字第10603503020號書函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職行為,如係一行為,所兼職營造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處理違法兼職處分案件,應有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適用
14.
  • 內政部 104.02.05 台內民字第1030614684號函
  • 民眾轉讓自己購置持有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是否涉及違法經營殯葬業務行為,應視轉讓人有無經營殯葬設施之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而定;又如數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均有裁罰管轄權時,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9、31條等規定處理
15.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16.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1333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9、31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103條規定參照,雖網際網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際網傳播報導或記載兒童或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違反兒少法行為具有裁罰權,惟未先確定網際網路事物管轄機關,即逕認受理檢舉在先之地方政府或網際網路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具有土地管轄權,亦非有據
1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10.29 環署水字第1010094280號函
  • 有關港區內船舶污染行為違法之處分,得依行政罰法第31條管轄權規定辦理,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18.
  • 內政部 100.11.11 台內營字第1000210566號函
  •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將建築物作為經營旅館業務使用者,同時違反建築法第73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等規定,應從較重之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斷。又因較輕之處罰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如受處分人未於限期內停業,得適用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連續處罰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19.
20.
  • 交通部 100.09.07 交路字第1000050148號函
  • 依道路交關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之,又,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因而處以罰緩者,其管轄機關以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21.
22.
  • 交通部 99.09.10 交路字第0990048828號函
  • 民眾以照相方式檢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丟棄菸蒂之違法行為,得向主管單位敘明案件事實,或檢具相關證據,待執法單位查證後,認定確有此事實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違規之汽車駕駛人
23.
  • 法務部 99.07.14 法律決字第0999024544號函
  •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係為避免人民因法律錯綜複雜之規定,導致人民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此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縱使於行政罰法施行前已受裁處之行政罰案件,雖無該法之適用,仍可視為該法適用,並應擇一從重處斷之
24.
  • 法務部 99.04.12 法律字第0999002036號書函
  •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25.
  • 經濟部 98.10.01 經商字第09800656370號函
  • 兒童及少年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同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此乃一行為違反2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應裁處罰鍰之情形,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裁處
26.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27.
28.
  • 法務部 97.02.21 法律決字第0970006357號函
  • 關於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確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處分
29.
  • 法務部 96.10.04 法律字第0960034138號函
  • 未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營利事業登記之旅館,應屬一行為同時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經罰鍰並禁止營業後,仍拒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得按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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