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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 ,或依同條例第15條第 1項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免依 土地稅法第51條第 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 1項規定辦理,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 l項規定之限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6.01. 臺財稅字第10100527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1日
    主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
       ,或依同條例第15條第 1項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免依
       土地稅法第51條第 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 1項規定辦理,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 l項規定之限制。
    說明: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
      或依同條例第15條第 1項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免依土地
      稅法第 51條第 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 1項規定辦理,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
      l 項規定之限制。2.不動產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權利人依地
      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 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3.另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依本條例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權
      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跨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為配合稽徵實務,建請參照「逾期末辨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
      點」第12點規定,將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亦納入應檢送之附件,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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