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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16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展字第112301812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的理念,提升公民參與及政府決策品質,
      俾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公民咖啡館活動之流程更臻完善,特訂
      定本活動須知。


  • 二、執行機關為廣納各方意見,形成共識,藉由團體智慧,建構行動規劃
      及執行,得舉辦公民咖啡館活動。
      各項民意蒐集工具均有其侷限性,公民咖啡館結論可能破碎,使用前
      應審慎評估使用目的與效益。公民咖啡館僅為民意蒐集工具之一,執
      行機關辦理前應有明確的政策目的或想法,活動辦理後之結論應以適
      當方式回復參與者,說明意見採納情況與處理進度,以體現公民參與
      的意義。


  • 三、活動進行之作業程序
      (一)活動前準備作業
         1.活動舉辦地點、時間:執行機關應選擇於適當時間、地點,
          以公開方式舉辦,並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透過執行機關、本
          府網站與適當媒體對外發布。
         2.執行機關應於活動前公告下列事項
          (1)活動討論主題、子題及相關討論參考資訊。
          (2)日期、進行時間及場所。
          (3)徵求參與人數。
          (4)執行機關或議題需求機關之名稱。
         3.活動地點:活動舉辦場所應經適切評估,以確保活動進行及
          人員參與的可及性與安全性。
         4.活動報名:執行機關可依實際作業情況採網路、傳真、通信
          或親自報名,且接受報名時間不得短於一週,並於活動前一
          週連繫參加者有關出席事宜與相關規定。
         5.相關人員活動培訓:執行機關若是首次舉辦,或工作人員未
          曾接受過相關活動訓練或講習,應於活動前辦理至少一場培
          訓,以確保工作人員了解活動執行方式。各機關亦應自行納
          管其所屬曾參加公民咖啡館活動運作講習之同仁名單,俾利
          機關或本府辦理活動時統籌調度。
      (二)活動中進行之程序事項
         1.主持人: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
          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2.進行原則:
          (1)活動開始時應由主持人說明活動進行方式及目的。
          (2)參加者得自由表達意見,討論期間由各桌長負責各議題的
           討論進行,並力求各方意見均衡表達。
          (3)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致活動無法續行時,執行機關得依職
           權中止活動。
      (三)舉辦活動之成果展現
         1.紀錄:活動各桌結論應作成文字紀錄,由執行機關於活動結
          束後二星期內完成。
         2.紀錄公開:活動結論紀錄與辦理情形應於活動執行機關網站
          公開至少三十日,並採用適當方式以執行機關名義通知所有
          參與者。
         3.報告書:執行機關應於活動後三十日內作成報告書,納入參
          與者陳述意見內容及機關辦理情形,並說明意見採納情形或
          未採納之原因。
         4.執行機關或議題需求機關應對活動所獲結論提出妥適之政策
          規劃,若未獲足夠的政策立論支持,應採其他方式擴大探詢
          民意,使政策制定方向符合民意需求。


  • 四、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民意蒐集活動時,得參考本活動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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