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10.12 法律字第1110351147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局所詢調解委員會於各調解委員任期屆至時,將遴選名冊提報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遴選,是否須先行告知當事人一案之說明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9.01 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 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16 發法字第1100005839號
- 臉部影像係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之個人資料,倘公務機關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蒐集該等資料,並以當事人同意作為其合法事由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注意有無其他侵害最小之方式、注意踐行法定應告知事項等,始符合相關規定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25 發法字第1090017059號
- 健身業者與會員間訂立契約,於充分告知會員後,固得於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至於蒐集會員臉部辨識資料部分是否確實為履行雙方契約必要之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1 發法字第1080018861號
- 非公務機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除有得免為告知之情形者外,應履行告知義務,至於告知之方式非以書面為限,且未要求當事人簽署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03 發法字第1082000769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7條第1項規定及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醫院於法定職掌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12 發法字第1082000384號
- 教材業者以贈品利誘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踐行同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如其告知對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則未能符合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再依同法第4項規定,業者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8 發法字第1070027481號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若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關於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與調查案件具有相當之合理關聯、是否為達成調查案件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等處均須衡酌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10.
- 法務部 106.10.11 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8條第1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11.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096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衛生主管機關向網絡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失聯個案聯繫方式及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網絡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其提供如係為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事由,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向失聯精神個案就醫診療院所請求提供病歷資料俾利後續追蹤關懷訪視,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醫療機構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12.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13.
- 法務部 106.02.08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14.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15.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1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1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7.19 保局(綜)字第10502562230號函
-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時,其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且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規定
18.
- 法務部 105.05.03 法律決字第105000770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蒐集,將無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義務情形
19.
- 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290號函
- 地方政府擬建置公務線上通訊錄,可認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得免踐行告知義務,但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及比例原則
2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2.19 保局(綜)字第10510905111號函
- 各保險會員公司應參考法務部函提示之步驟檢視並履行告知當事人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之義務,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21.
- 法務部 105.01.20 法律字第1050350112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22.
- 法務部 105.01.14 法律字第1040351616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23.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24.
- 法務部 104.10.21 法律字第104035131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25.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26.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教育基本法第9條、教育部組織法笫2條、教育部處務規程處務規程第11條等規定參照,教育部基於教育行政特定目的,得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所屬公立教師個人資料,並得免踐行告知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建置「全國教育人員資料彙整平臺」,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所屬公立學校教師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建置平臺,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屬原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平臺中僅有相關統計數據結果,無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資料,且為供教育政策等規劃或研議時參考,似亦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27.
- 法務部 103.06.25 法律決字第103005701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從事電子商務零售業者於履約及提供售後服務過程中,如委託境外協力廠商代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該受託境外協力廠商即視為委託機關,即受託機關如於委託機關原合法蒐集特定目的及要件下,已得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則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應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另資料備份儲存於協力廠商資料維護中心,除有法定所列得免為告知情形外,應踐行告知義務
28.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5、16條、糧食管理法第2、6、8條及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由農會辦理公糧業務,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規定,惟仍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依法或配合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2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11 金管保綜字第10200916600號函
- 核釋有關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之說明
30.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書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31.
- 法務部 102.12.02 法律字第102035133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19條、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參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履行「核發港區通行證件」法定義務,由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文件申辦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而蒐集、處理相關個人資料,此係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律及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所明定情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違,另再就蒐集、處理申辦港區通行證個人資料,亦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依法得免告知義務
3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1.25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21260號函
- 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同一關係人授信業務而取得特定自然人之資料,且逾授信範圍內蒐集、利用該等資料者,若符合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時,得免向當事人告知
33.
- 法務部 102.11.19 法律字第10203512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企業間依法進行併購,轉讓資產包含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間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則併購前該被併購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第三人個人資料,已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嗣因權利義務事項業由併購公司承受,故併購公司即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內為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34.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35.
- 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依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8條第1項事項
36.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初稿)」之意見
37.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相關執行細節疑義」之說明
38.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9、20條規定參照,該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若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蒐集、處理,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之,如無涉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適用,則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39.
- 法務部 102.10.14 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律師法第23條規定參照,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得依上述相關規定蒐集、處理,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40.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10.04 農授金字第1020729793號函
- 就銀行法第33條規定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
4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29 金管證投字第1020023901號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辦理相關人員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申報,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時,得向當事人蒐集或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42.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4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9 金管銀法字第10200216750號函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告知當事人同條第1項各款事項;銀行為遵循銀行法第33-3條規定,取得同一關係人基本資料並於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授信資料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之規定
4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5 金管保壽字第10210912370號函
- 保險業因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依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非必須經當事人之同意
4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7.31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2420號函
- 有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2、3款規定之案件外,應注意辦理之事項;且金融機構應參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各款規定,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
46.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6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委託機關蒐集特定目的,及受委託處理範圍內所為行為,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至於得否免告知義務,應視委託機關有無適用上述免告知事由規定,而決定是否為委託機關踐行告知義務
47.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7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送「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說明」資料一案之說明
48.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3506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4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2.06.13 保局(綜)字第10210909580號書函
- 關於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及「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款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得免向當事人告知。又符合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6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則也非必須經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50.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51.
- 法務部 102.06.06 法律字第10100088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證券商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52.
- 法務部 102.06.05 法律字第10203503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5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5.01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
- 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或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者,原則上應告知同法第8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及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係為避免損害大眾權益、影響健全經營所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故得免向當事人告知
54.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5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4.01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82620號函
- 金管會核復所報「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及「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填寫說明參考範例」,另保險業應將個資法之執行事項,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應加強業務員之法律教育訓練,使能落實執行個資法之規定
56.
- 法務部 102.03.28 法律字第102035028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為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57.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58.
- 法務部 102.03.18 法律字第102035019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會計師將取自簽證客戶之個人資料用於查核簽證,得否免告知當事人」、「會計師為執行查核簽證,向客戶之債務人函證,該債務人可否拒絕回答」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59.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509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如通訊行於向消費者本人為資料蒐集時,不具有得免為告知情事,於有告知義務而消極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上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鍰
60.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699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公司法第169、210條規定,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之義務,而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應屬上開規定所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而得免為告知
61.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70142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如政府機關掌理國史、地方史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審訂、彙編事宜等事項,基於執行規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之
62.
- 法務部 102.02.25 法律字第101006698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郵政公司函詢依契約受委託代收代發款項、劃撥存款、匯兌等業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免告知義務疑義」之說明
63.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0243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政府機關蒐集機關內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同仁個人資料,進而編印通訊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且於特定目的內為利用,自無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且亦無須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64.
- 法務部 102.01.21 法律字第101031110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參照,民用航空運輸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宜提出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
65.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702320號函
- 針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符合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能為之,而其中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66.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60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公司法第210條等規定參照,公司如為踐履股東名簿備置義務,而有蒐集股東個人資料必要者,應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得免為告知義務
67.
- 法務部 101.11.22 法律字第101031045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公司客服人員與客戶間於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進行全程錄音存檔,如聲音資料未經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前,尚無該法適用問題;如內容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涉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受該法規範
68.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6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24 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690號函
- 鑑於有銀行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時,發生民眾誤解有不當蒐集個人資料之情形,各銀行應就告知書內容過於概括、告知書與同意書列於同一書面,造成客戶混淆、於客戶不同意或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時,未提供合理說明等事項檢討改善
70.
- 法務部 101.09.03 法律字第101006267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負責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處理事項,如基於執行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士名單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新年賀卡
71.
-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字第10103103460號函
-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票據交換所即「非公務機關」,其就如何適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為一般個人資料或特種個人資料之釋疑
72.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73.
- 法務部 100.06.17 法律字第1000015767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及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概念,方向上將界定為蒐集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及傳遞資料之蒐集者之範疇,以資適用
74.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08403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而有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如係依相關法律規定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蒐集行為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倘非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亦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則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75.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76.
- 勞工保險局 99.10.06 保給老字第09960646841號函
- 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凡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勞工保險局協助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作業,須函詢各政府機關暨所屬單位發給勞保補償金法令依據者,則不再提供被保險人之明細資料
77.
- 法務部 99.07.14 法律決字第0999029856號書函
-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78.
- 內政部 99.07.14 台內地字第0990142672號函
- 檢送內政部於99.07.07日所召開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分類制度」會議紀錄
79.
- 法務部 99.06.29 法律決字第0999028018號書函
- 關於將瀆職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及事由,刊登於政府公開之資訊,如該個人資料經電腦處理者,持有資料機關提供或公開,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仍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辦理
80.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6.29 局考字第0990015648號書函
- 關於法務部以已要求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於辦理公務人員違法案件時,應於偵查終結後,將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寄送至其服務機關,至於,服務機關因個案之需要,宜向公務員本人或向檢察機關查詢,而檢察機關也應查明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而決定得否提供
81.
- 法務部 99.06.17 法檢字第0999022439號函
- 關於公務員涉案且經偵查終結後起訴或不起訴、遭受羈押,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應將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寄送其服務機關,並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
82.
- 內政部 94.09.29 台內地字第0940070608號函
- 第二類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資料,故若屬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者,自得自行申請,應無須提供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之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