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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0. (八九)公處字第13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0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人:○○○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人:○○○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被處分人:○○○ 即○○土木包工業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等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參與○○醫院辦理之「○○工程
      」等十三項工程標案,虛增投標家數,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其他競
      爭者喪失交易機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具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為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事  實
    一、本件緣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函稱:行政院衛生署○○醫院於
      八十五年三月至八十六年三月間,辦理「○○工程」等十三項營繕工
      程標案,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其中營繕工程標案略以:
    (一)「六病房等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得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陪標。
    (二)「七病房牆壁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三)「尿動力室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行
       (以下簡稱○○)陪標。
    (四)「七病房天花板換新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行(以下簡稱○○)陪標。
    (五)「院長宿舍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
       標。
    (六)「婦產科病房及廁所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陪標。
    (七)「檢驗室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標
       。
    (八)「電腦室天花板、地板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九)「電腦室輕鋼架、天花板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十)「電腦室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標
       。
    (十一)「七病房765、755天花板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十二)「雜項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標。
    (十三)「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
       」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陪標。
      且○○監工○○○、○○實際負責人○○○、○○負責人○○○即向
      ○○、○○、○○、○○、○○商借執照陪標並分別以○○、○○、
      ○○得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函請本會處理。
    二、○○監工○○○自承八十五年初渠至○○醫院祝賀新任院長○○○先
      生就任時,曾將○○、○○、○○、○○、○○之住址電話等相關資
      料給○○○先生,前揭公司因填具標單程序繁雜及明細不清楚,故皆
      委由○員填寫、修改後由前揭公司蓋章,後因上述公司須承做其他工
      程,故相關工程皆由○○實際承做;另查,○員自承○○○原是○○
      職員,○員成立○○後亦是承做土木工程,直至因○○醫院工程因距
      離○員較近且○員得標之六項工程金額太小,○○無承做意願,○○
      會去投標是為避免家數不足而流標;再查,○員證稱「第二門診大樓
      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因○
      ○很忙,故無出具名義,由○○自己去找其他同業參標。
    三、○○實際負責人○○○自承投標事前協商由誰得標,但投標作業及得
      標後風險各自負責,並無付任何好處給其他參標者,因此只是單純借
      牌陪標,而非圍標,○員得標之六件工程中,渠皆會到開標現場,其
      他二參標者則不會到現場,這是一種慣例,至於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
      填寫部份,皆委由○○○填寫居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另因○
      ○、○○係出身○○,彼此熟識,且○○、○○皆是營造廠,較無意
      願承做此工程。再查,○○業經嘉義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以(八八)府工土字第一四七0八一函依法撤銷登記。
    四、○○負責人○○○證稱與○○○並不熟識,○○○的岳父(○○○岳
      父是○○○,目前成立○○)、岳母因是○員父親同業及朋友關係而
      較熟識。○○○的岳母曾要求借○○牌照參標,○員係基於朋友立場
      幫忙。工程完成後,會計小姐將工程款扣掉5%營業稅後還給○○○
      ,○員沒有收到任何好處。
    五、○○負責人○○○證稱○○醫院八十五、八十六年間之幾項修繕工程
      ,金額太小且距離太遠,該公司並無參標意願。因為○○○○○曾在
      該公司服務,礙於情面,於○○填具標單後,該公司會計小姐用印,
      該公司純粹係基於情義因素參標,且亦無獲得任何好處。
    六、○○負責人○○○稱不知道有「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
      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此一標案,係○○實際負責人(
      ○○○即○○○)要求渠蓋章供其比價使用,因是邀標比價小案子,
      省立○○醫院找○○○承做,與渠毫無關係。○○○係做柏油代工,
      與○○有長久協力關係。故當初○○○假借估價之名要求渠家人蓋章
      時,並不知係作何用途使用,倘有要求須另提供手冊、納稅證明、營
      利事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任一資料時,渠方慎重注意。該
      工程估價單內非○○○製作,該估價單字跡與另二家參與比價估價單
      字跡相同,渠並不知係何人填寫。另○○○曾在電話中,與渠提及別
      案估價細節,故本案是否○○○事前向渠提及工程估價單細節,渠已
      無印象。
    七、○○行負責人○○○證稱係應○○○○○先生通知,為避免工程投標
      家數不足,基於多年與○○之下包關係,出具資料投標,標單皆由○
      ○○製作。另○○行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業經臺南縣稅捐稽徵處註銷
      登記在案。
    八、○○負責人○○○證稱該本公司所承做之公家工程,只有○○市公所
      之一、二件小型工程,○○市以外唯一之例外之○○醫院「第二門診
      大樓大廳、西北走廊樓梯油漆工程」乙項工程,該公司曾提出估價單
      比價,但無得標。因為時間已久,○員已記不清楚,印象是當時工地
      臨時工○○○先生曾向渠提及此項工程。估價單是否由該公司填寫,
      渠亦不記得。○員亦自承「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
      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之估價單是由該公司員工填寫,一般
      該公司估價單是由○○○經理填寫,但此份估價單並非○○○經理填
      寫,至於此份估價單由誰填寫渠並不清楚。
    九、經查○○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臺南縣辦理歇業登記在案。再
      查,依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停業時,應
      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機關核存;復業時由主管機關
      發還之。前項停業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註銷其登記,其為公
      司組織者,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茲以○○行
      依前述之規定該行號已不存在。
    十、調查結果:本案係○○監工○○○、○○實際負責人○○○以○○、
      ○○、○○參與投標;並由○○得標「七病房天花板換新工程」、「
      院長宿舍整修工程」、「婦產科病房及廁所整修工程」、「檢驗室油
      漆工程」等四項工程,○○得標「電腦室天花板、地板整修工程」、
      「電腦室輕鋼架、天花板整修工程」、「電腦室油漆工程」「七病房
      765、755天花板工程」、「雜項工程」、「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
      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等六項工程,○○得標「六病
      房等油漆工程」、「七病房牆壁整修工程」、「尿動力室整修工程」
      等三項工程。至於○○、○○、○○行均無投標意願,係基於情義考
      量而參標;另關於○○證稱本案係○○○要求渠蓋章供○員比價使用
      ,及本案因金額太小故估價細節已無印象、○○則稱時間久遠,已不
      清楚。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及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訂有明文。所謂「欺罔
      」,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
      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若從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
      行為」觀察,無從或很難認定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但若其
      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的競爭者而
      言,已構成「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從而
      其行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對於公共工程招標實務中,事業間常藉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之
      參標行為,固認係構成「欺罔」之要件,惟查本案十三項工程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指稱,招標機關營繕工程承辦員未確實訪價
      ,逕行通知與其熟識之○○○代為取得三家廠商估價單參與比價,或
      依○○○提供廠商名單通知特定廠商參與比價,參標廠商實際上不為
      競爭關係,故實難認被處分人等之借牌參標行為,有使交易相對人(
      招標單位)「誤信」之競爭存在,從而獲取交易機會及隱瞞無競爭重
      要事實之「欺罔」行為。職故,核認本案被處分人所違反者,為同條
      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違反效能競爭原則,侵害其他遵守公平競
      爭本質之競爭同業之「顯失公平」規定。
    二、查本案係○○監工○○○、○○實際負責人○○○,分別向○○、○
      ○、○○、○○行、○○、○○行等公司,借牌參(陪)標行政院衛
      生署○○醫院「○○工程」等十三項營繕工程,且以○○、○○、○
      ○參與投標,並規劃分別得標:
    (一)○○:
       查○○監工○○○自承八十五年初渠至○○醫院祝賀新任院長就任
       時,曾將○○、○○、○○、○○、○○之住址、電話相關資料予
       ○○○(○○醫院營繕工程承辦員),前揭公司因填具標單程序繁
       雜及明細不清楚,故皆委由○員填寫、修改後由前揭公司蓋章,後
       因上述公司須承做其他工程,故相關工程皆由○○實際承做。
    (二)○○:
       查○○實際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單純借牌陪標,並無付任何好
       處給其他參標者,渠得標之六件工程中,渠皆會到開標現場,其他
       二被借牌參標者則不會到現場。至於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填寫部份
       ,皆委由○○○填寫居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另因○○、○
       ○係出身○○,故彼此熟識,且○○、○○皆是營造廠,較無意願
       承做此工程。再查,○○業經嘉義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十七日以(
       八八)府工土字第一四七0八一函依法撤銷登記,該行號既已不存
       在,故不予處分。
    (三)○○、○○:
       查○○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基於情誼考量參標。○○負責人○
       ○○稱本案純粹係基於情義參標,○○並無參標意願。
    (四)○○:
       查○○負責人○○○稱不知道有「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
       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此一標案,因是邀標比價
       之小案子,○○○○○要求渠蓋章以利比價且○○○○○坦承,○
       ○所得標之六件工程中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填寫部份,雖委由○○
       ○填寫居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再查○○監工○○○稱「第
       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由○
       ○自己去找其他同業參標,復查○○○自承○○○○○事前曾在電
       話中,與渠提及別案的估價細節情況看,顯見二者平日關係密切,
       可認○○○所稱不知此標案一事,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
       ○○負責人○○○雖稱○○醫院「第二門診大樓大廳、西北走廊樓
       梯油漆工程」之估價單是由該公司員工填寫,然該工程估價單是由
       誰填製,渠卻又稱並不清楚;惟按○○監工○○○證稱「第二門診
       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
       由○○自己去找其他同業參標,再查○○○○○坦承,○○所得標
       之六件工程中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填寫部份,雖委由○○○填寫居
       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可認○君所稱時間久遠已不清楚,應
       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查○○、○○業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登記,該二行號既已不存在,
       故不予處分。
    三、綜上,被處分人○○及○○、○○、○○、○○等五事業,為借用及
      出借牌照參標之雙方,渠等以借牌參標之方式,共同製造有三家事業
      競標之假象,使競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有損商業競爭
      倫理及妨礙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
      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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