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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03.25. 環署授化字第1080003430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5日
主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條第 1項及第11條第 2項規定,業已公告甲醛
次硫酸氫鈉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 w/w),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
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擬進口販售之○○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 w/ w),為甲醛次硫酸氫鈉與芒硝(硫酸鈉)依比例混合調製成之固體狀產品,
係供紡織染整工藝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
酸氫鈉,故○○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w/ w)不受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管制,不須申請核可文件;倘使用甲醛次硫酸氫鈉製造○○產品,屬製成產
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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