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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補救措施申辦末日疑義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11.09.23. 原民綜字第11100470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3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補救措施申辦末日疑義,請查照轉知
所屬戶政機關。
說明: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1年9月6日府民戶字第1110188784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
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
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
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三、按上開條文規定,本法第 8條第2項規定為110年1月27日公布,同年1
月29日生效,符合該規定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辦補救措施末日
即為 112年1月29日,惟逢星期日屬休息日,爰順延1日至112年1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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